只为诉赢大厂?爱奇艺被指“钓鱼取证”将小公司送上法庭

日期:2026-10-22 21:48:21 / 人气:11



爱奇艺正在把越来越多的人送上被告席。

不只是B站、快手、咪咕、迅雷这些互联网公司,连开汽车租赁的、卖电脑的、做道路救援的小企业,也卷进了长视频平台之间的版权战争。

天眼查里,爱奇艺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”相关记录已经有 7204 条。扣除上诉、管辖权异议等重复动作,粗略去重后也是数百起独立案件。B站运营主体相关的诉讼记录上百条,只是冰山一角。

真正让人不舒服的,不是“维权”,而是维权的方式:

律师助理租辆车 → 车机里装浏览器/B站 → 搜一部爱奇艺版权剧 → 公证 → 把租车公司和迅雷/B站一起告了。

小公司没上传、没分发、没获利,却先收到了法院传票。

一、租车公司案:8分钟交付,却被说成“扩大侵权”

惠州那家租车公司的事,是最典型的样本。

今年5月,一个叫梁某某的人租了辆比亚迪秦PLUS。
车机记录显示:

• 11:20 车辆交付给梁某某;

- 11:28 车机里下载迅雷浏览器,播《燃罪》。

8分钟后,车在租客手里,软件不是车行装的。

但爱奇艺起诉时说:租车公司“预装迅雷浏览器”,使用户能通过车机访问未经授权影视内容,扩大了侵权传播范围。
于是——

• 告迅雷:索赔 1500 万;

• 告租车公司: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。

更诡异的是名字。
公证书上的“委托代理人梁某某”,和租车人“梁某某”同名。
《新黄河》报道后,外界自然怀疑:是不是同一个人先租车、再代表原告取证?

10月8日,爱奇艺向惠州中院申请撤诉,获准。
但迅雷和租车公司没罢休,反过来诉爱奇艺:
“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。”

迅雷法务的逻辑其实不绕:
用户用迅雷浏览器搜片,跳到搜索引擎结果页,结果页里可能有盗版站。真侵权的是盗版站,迅雷只是工具,租车公司更是工具的工具。

而且爱奇艺在《燃罪》和另一部作品里,对迅雷主张过 1500 万,后来又降到 1 万,再撤诉。
这不像“非诉不可”,更像压力测试。

二、上海那家租车公司:送车点在公证处对面

上海毛先生的事更像一个剧本。

他只有一辆新能源车,B站是车机自带。
租车人租 12 小时、跑几公里,取车地点就在杨浦区公证处马路对面。
取车后第一件事:拍订单、车架号、营业执照、车辆外观。
然后在车里开B站,搜了四部爱奇艺版权片。
接着——四部片,四起诉讼,每起索赔 5 万。

这不是“发现侵权后维权”,这是“先设计场景,再回收证据”。

业内管这叫 钓鱼取证。
法律不绝对禁止“诱导取证”,但知识产权诉讼里有一条底线:
不能自己制造侵权事实,再把第三人绑上被告席。

三、为什么总拉小公司?答案在“管辖权”三个字

小公司既不有钱,也不懂版权。
拉它们进来,图的是什么?

是管辖连接点。

民事诉讼法里,同一案件有多个被告时,各被告住所地法院都可能取得管辖权。
原告把“惠州租车行”“宁德租车行”“宁波道路救援”“浙江电脑商行”列成共同被告,就能在更顺手的地方起诉大厂。

大厂跨城应诉成本高。
小公司不懂答辩,法官问“你咋侵权”,小公司老板说“我连车机密码都不会改”。
原告律师在庭上讲半天B站/迅雷怎么侵权,根本不提租车行一句。
法官不追问,小公司老板才意识到:
自己不是被告,是“连接点”。

这已经不是猜测。
宁德中院在爱奇艺诉快手及当地租车公司六案里明确写:
将租车公司列为被告,有虚列被告、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。

然后裁定:移送快手住所地法院。

这句话分量很重。法院没说“一定恶意”,但“虚列”二字已经把窗户纸捅破了。

四、不是爱奇艺一家,是长视频平台的共同动作

别把锅全扣在爱奇艺头上。

优酷、腾讯视频、芒果TV的开庭公告里,同样出现过汽车租赁公司、道路救援公司、电脑商行。
宁波一家租车公司,今年被爱奇艺、芒果TV、腾讯视频同时起诉。
2023年,爱奇艺自己还当过被告——腾讯诉腾讯案里,腾讯告了爱奇艺和重庆一家租车公司。

翻译成人话:
今天你拿租车行堵我,明天我拿道路救援公司堵你。
长视频平台互为原告和被告,小商户是彼此武器库里的“管辖子弹”。

五、平台当然要维权,但“维权”不能变成“诉讼杠杆”

长视频平台有维权正当性。

爱奇艺2026年Q2:
• 会员收入 40.1 亿;

• 内容成本 38.2 亿。

买剧、自制、谈独播,都是天价。
盗版搜一下就能看,会员凭什么续费?
所以打盗版=保收入,这账平台算得清。

但“该打盗版”和“该怎么打盗版”是两件事。

法律关系上:
• 直接侵权:盗版站、未经授权上传/分发者;

• 间接侵权:明知/应知、提供实质性帮助、从侵权中获利;

• 纯工具:浏览器、搜索引擎、车机系统;

• 纯场景方:租车行、电脑商行、救援公司。

后两类要承担责任,必须满足很高门槛:
明知侵权、主动引导、从中获利、拒不处理。
一辆车里被人装了浏览器,车行第二天才知道——这跟“扩大传播”之间,差着一整本侵权法。

爱奇艺的辩解是:
维权重点是软件运营主体,不主张租车公司直接提供内容,只认为车载渠道扩大传播。构不构成侵权,法院判。

这话半对。
“渠道扩大传播”可以主张,但用代理人自己租车、自己装软件、自己公证的方式去主张,法院就该问一句:
这个“传播”是谁制造的?

六、这件事的底层变化:版权战争从“打盗版”变成“打链路”

早年版权诉讼:平台告盗版站。
后来:平台告聚合神器、网盘搜索、浏览器播放器。
现在:平台告“车机、租车位、电脑商行、救援公司”。

诉讼对象离内容越来越远,离“管辖便利”越来越近。

这不是中国独有。
美国版权流氓(copyright troll)也干过:
批量发律师函,告网吧、学校、小咖啡馆,靠和解金回血。
区别是国外常按“每张盗版曲子赔多少”薅羊毛,国内这波是“5万连带+大厂主索1500万”的组合拳。

危险在哪?
司法资源被用作商业谈判的杠杆。
小公司怕开庭、怕封账户、怕耗时间,和解金比律师费便宜,于是“被诉—撤诉—再诉别家”形成飞轮。

真盗版站关了没?不一定。
真大厂和解了没?很可能。
中间被碾碎的,是赵先生、毛先生这种连IP是什么都说不清的小老板。

七、法院已经开始纠偏,但还不够

目前能看到的三道缝:

1. 宁德中院:认“虚列被告”,移走;
2. 惠州案:爱奇艺撤诉,对方反诉恶意诉讼;
3. 赔偿额从1500万降到1万再撤:说明原告自己也没把握构成实质损害。

但小公司要的自保,不止“法院最后移走”那么简单。
他们要的是:
• 别一上来被列为被告,先发函、先通知、先下架;

• 工具方/场景方要有“安全港”:不知情+接到通知后处理=不担责;

• 原告律师用同名代理人租车取证,法院应审查取证清洁性;

• 管辖权异议成本低一点,别让小老板为“北京/上海/宁德”跑断腿。

否则规则会变成:
谁有法务团队,谁就能把对手拖进自己主场;谁只有一辆车,谁就得先请律师。

八、最后的话

爱奇艺当然可以恨盗版。
B站、迅雷、快手也当然可能被用来播盗版。
但版权法的骨头是:

谁创造了侵权事实,谁负责;

谁明知且帮忙,谁连带;

谁只是把车租出去、把电脑卖出去、把路修通,不能因为“世界上有人用它看剧”就陪跑法庭。

当“维权”开始依赖:
• 自己人租车,

• 自己人装软件,

• 自己人公证,

• 自己人把小公司写进被告栏,

它就已经不完全是版权保护,而是用司法程序给商业博弈加杠杆。

大厂互殴,小公司买单。
这画面不新,但每次出现都刺眼。

版权该硬,取证该干净。

把租车行当子弹,打不穿盗版,只会打穿普通人对“法治维权”的信任。

如果连“车里被人装了个浏览器”都要赔5万,
那明天被诉的,可能就是买了带屏幕冰箱的超市、装了车机的二手车商、卖平板给学生的大学生——
只要长视频平台想换个管辖地,人人都是被告。

作者:天富娱乐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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