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万赔偿被撤销,金庸小说游戏改编案的三重争议与行业拷问

日期:2026-01-07 22:03:38 / 人气:6



近日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完美世界诉《行侠仗义五千年》游戏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撤销一审认定的2000余万元赔偿。该案因涉及金庸小说游戏改编权边界、不正当竞争认定及类案法律适用一致性问题,引发知识产权界与游戏行业广泛热议。被告将黄药师改为“黄医仙”、洪七公改为“洪老七”等“山寨式”使用金庸元素的行为,究竟是合法借鉴还是侵权搭便车?二审判决与商业实践、在先案例的冲突,更折射出IP改编领域的法律适用困境。

一、案情回溯:从2000万赔偿到终审驳回的反转

本案核心争议源于被告开发的《行侠仗义五千年》游戏对金庸小说元素的使用。完美世界已依法取得《射雕英雄传》等四部金庸小说的移动客户端游戏改编权,并获授权以自身名义开展维权活动。诉讼中,完美世界主张,被告游戏大量使用与金庸小说近似的人物名称、性格特征、人物关系、门派设定及武功技能,虽刻意对核心人物名称进行“山寨化”修改,仍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。

一审法院支持了完美世界的主张,认定被告行为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余万元。但二审法院作出颠覆性改判:一方面,认定被告仅单独、少量使用从故事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、武功名称等元素,无法独立完整反映原作者思想情感,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,故不侵犯改编权;另一方面,虽认可涉案元素构成“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”,但认为该影响力源于金庸小说本身,完美世界仅享有游戏改编权,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,且其未举证自身改编游戏的知名度,故驳回该诉请。

简言之,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属于“思想层面”的借鉴,而非“表达层面”的侵权,且完美世界的授权范围不足以支撑其不正当竞争诉求。这一判决逻辑,与行业商业实践及在先类案判决形成鲜明冲突,衍生出多重争议焦点。

二、争议焦点一:不正当竞争认定与商业实践的脱节

该案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,被认为最背离行业商业逻辑。实践中,游戏公司获取知名IP改编权时,往往会额外支付高额对价,争取“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”,作为著作权侵权认定之外的兜底保护——即针对不构成直接著作权侵权,但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“搭便车”行为,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维权。这种授权模式已成为IP改编交易的行业惯例,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被授权方的独占性商业利益,遏制灰色地带的侵权行为。

但二审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一商业共识。判决书指出,涉案元素的影响力源于金庸小说本身,完美世界仅享有部分领域的游戏改编权,故相关标识权益不属于其可主张的范围,且其未举证自身改编游戏的知名度,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这一认定存在两大模糊点:

其一,权益与权利的授权边界未明确。有观点认为,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“权益”而非“权利”,权益具有人身依附性,不可通过授权转移。但本案中完美世界已获原权利人明确授权维权,金庸继承人未参与诉讼是否影响授权效力,判决书未作阐释。其二,举证要求的合理性存疑。完美世界未举证自身改编游戏知名度,本质是基于“授权即享有兜底保护”的商业认知,而法院的举证要求,究竟是认可“自身使用形成知名度才可维权”,还是否定权益授权的合法性,目前存在两种解读方向,给行业留下法律适用困惑。

三、争议焦点二:改编权认定与在先类案的冲突

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,在于著作权改编权的边界认定,且直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形成冲突。人民法院案例库中,(2018)京民终226号案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,该案同样由完美世界作为原告,主张《武侠Q传》游戏侵犯金庸小说改编权,而两案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。

在《武侠Q传》案中,被告同样未完整使用金庸小说故事情节,仅截取人物角色、武功招式、人物关系等元素进行组合式使用,与本案被告的行为模式一致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,这种“截取式、组合式使用”若与原作品的选择、安排、设计无实质性差别,未形成脱离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,即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。最终该案判赔1631.96万元,获评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,明确了游戏改编权侵权的判断标准。

两案的核心差异在于,二审法院对“元素使用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”的认定不同。《武侠Q传》案认可“元素组合使用”可构成受保护的表达,而本案则认为“单独、少量使用抽离元素”仅属思想层面。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》,上级法院参考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,除非与新法律法规冲突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何解决本案与参考案例的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,判决书未作明确说明,这也引发了对类案检索制度落地效果的质疑。

从行业实践看,类似案例的裁判逻辑也与本案二审相悖。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此前审理的金庸小说游戏侵权案中,被告同样主张涉案元素源于公有领域,法院最终认定,若游戏中人物、武功、道具等元素组合形成的情节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,即构成改编权侵权,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余万元。这种“组合元素保护”的裁判思路,更符合IP改编的商业逻辑与著作权保护精神。

争议焦点三:权益授权有效性的法律空白

本案的深层争议,还在于IP授权交易中“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”的法律效力问题。在游戏IP交易中,被授权方支付高额对价获取的“维权兜底授权”,究竟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延伸,还是无法落地的纸面约定?二审判决的逻辑,实质上否定了此类授权的实际价值。

从法律层面看,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,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。涉案金庸小说元素的知名度,虽源于原作品,但完美世界通过授权获得了在游戏领域独占使用该元素的商业利益,被告的“搭便车”行为,直接损害了完美世界的授权权益与市场竞争力。若仅因影响力源于原作品就否定被授权方的维权资格,无异于架空了IP授权交易中的兜底保护条款,导致被授权方面对灰色侵权行为时束手无策。

更值得警惕的是,判决逻辑若推广,可能变相纵容“山寨式侵权”行为。被告通过轻微修改人物名称规避侵权认定,本质是利用金庸小说的IP影响力吸引用户,属于典型的“搭便车”。若此类行为无法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规制,将极大冲击IP改编市场的交易安全——被授权方耗费巨资获取授权,却难以对抗低成本的灰色侵权,最终可能导致IP授权市场萎缩。

四、原告的后续救济与行业影响

对于完美世界而言,并非无后续救济途径。根据法律规定,其可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判后答疑,明确三大核心问题:一是不正当竞争维权授权的法律效力;二是要求举证自身改编游戏知名度的法律依据;三是本案与在先参考案例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理由。在厘清裁判思路后,可进一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,或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请民事监督。

该案对行业的影响远超个案本身。一方面,它再次拷问游戏改编权的保护边界——究竟何种程度的元素使用构成“独创性表达”?单独元素与组合元素的保护标准是否应有所区分?另一方面,判决与商业实践、在先案例的冲突,也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与市场交易规则的衔接难题。若裁判逻辑偏向“严格限制改编权保护范围”,可能导致IP方维权成本上升,灰色侵权行为增多;若过度扩大保护范围,又可能限制游戏行业的创作自由度。

结语:在保护与创新之间寻找平衡

金庸小说游戏改编案的争议,本质是著作权保护、市场竞争秩序与行业创新活力之间的平衡问题。二审判决对“思想与表达”的严格区分,体现了对创作自由的尊重,但忽视了IP授权交易的商业本质,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《武侠Q传》案中确立的“组合元素实质性相似”标准,或许更能兼顾保护与创新的需求——既遏制恶意搭便车行为,又为合理借鉴留下空间。

随着IP改编市场的持续扩张,类似纠纷必将增多。期待本案后续救济程序能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,也希望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充分考量行业商业实践,通过明确的裁判规则,为IP改编市场划定清晰的行为红线,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授权方的交易安全,也为游戏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预期。

本文作者观点参考:游云庭(知识产权律师)。Email: yytbest@gmail.com

作者:天富娱乐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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